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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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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我部发布了《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交科技发﹝2012﹞32号),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检验机构管理、抽样与检验管理、结果处理、工作纪律和检验文书等作出详细规定。近年来,随着监督抽查工作持续推进,原有的办法在抽样组织、检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国家有关要求和抽查工作实际需要。特别是当前国务院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也要求对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的战略判断,提出了建设交通强国、质量强国的战略目标,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了《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应该说,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提升产品质量已经成为社会共识,成为促进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随着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与日俱增,迫切需要我们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修订《办法》。
修订后的《办法》以部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进一步提升了管理办法的法律效力,凝聚了部门合力,激发了全行业的动力,为全面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在《办法》修订过程中,我们通过书面、政府网站和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地方行业主管部门、产品生产企业、检验机构和工程建设单位等的意见,也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充分凝聚了行业共识,是全行业智慧的结晶。

    

      修订《办法》的总体思路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针对监督抽查工作发现的新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深化“放管服”的有关精神,适应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要求,着重对原《办法》中不适应、不好操作、不够明确的内容进行修订,进一步提升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第一,在基本原则上注重把握“两个导向”。一方面是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放管服”的有关精神,加强对市场事中事后监管,为履行产品质量行业监督职责,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提供制度依据。另一方面是加强标准实施监督,强化标准的“门槛”作用,倒逼产品质量升级,提升行业发展质量,为交通强国建设提供质量保障。
第二,在总体思路上注重体现“三个责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生产、工程建设、经销企业等各方面。通过修订《办法》,进一步清晰地界定政府和企业责任,有利于充分调动政府、企业和社会等各方面积极性。一是强调企业主体责任。产品生产企业、工程建设单位和经销单位是产品质量责任主体,相关企业支持和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对待检查结果。二是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监督责任,通过监督抽查严把准入关,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工程建设和运输服务质量。三是充分调动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积极性,强化行业自律,加强对监督抽查结果的采信,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第三,在具体操作上注重完善“五个环节”。我们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重点对产品抽样、储存运输、检验、复检、复查五个技术环节作出详细规定,进一步提升监督抽查工作的规范性。

    《办法》共包含5章、38条,包括总则、抽样、检验、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是总则,共7条,主要是规定了监督抽查工作的内容范围、主要依据,以及交通运输部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要求等。
第二章是抽样,共14条,主要是规定了对检验机构和抽样人员管理要求,“双随机”抽查组织方式,拒绝监督抽查认定以及抽样全过程的程序要求等。
第三章是检验,共10条,主要是规定了检验全过程程序要求,以及检验报告填报、检验结果的处理以及检验后样品的保存等方面程序要求。
第四章是监督管理,共6条,主要是规定了监督抽查结果通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复查以及检验机构纪律要求和罚则等。
第五章附则,共1条,主要是规定本办法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并规定2012年印发的《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交科技发〔2012〕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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